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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独物 | 聂树斌案的法律解读

2016-12-07 法意视线


案情进展

      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最高法刑再3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张焕枝,女,汉族,1944年12月13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村。系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母亲。

  申诉人聂学生,男,汉族,1945年8月1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址同上。系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父亲。

  申诉人聂淑惠,女,汉族,1972年1月31日出生,教师,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系原审被告人聂树斌胞姐。

  诉讼代理人李树亭,北京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河北省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捕前住河北省获鹿县(现石家庄市鹿泉区)×××村。1994年9月23日被传唤,9月24日被监视居住,10月1日被刑事拘留,10月9日被逮捕。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聂树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2分别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聂树斌死刑

      2005年1月,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王书金,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后自认系本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2007年5月,申诉人张焕枝、聂学生、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本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胡云腾

  审 判 员夏道虎

  审 判 员虞政平

  审 判 员管应时

  审 判 员罗智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赵春晓

  法官助理刘志

  书 记 员杨艳明

  书 记 员纪微微


聂树斌案的改判,首先是人民法院严格公正司法的一个明证。聂树斌案发生在1994年,有一点常识的人都知识,那正是中国严打刑事犯罪的特殊时期,“从重从快”是当时整个司法机关对严重刑事犯罪的共同态度。但即便是如此,聂树斌案原一审、二审判决对其事实认定也没有达到当时刑法和刑诉法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没有达到当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两个基本”的办案要求。

 

聂树斌案带来的反思



聂树斌案值得反思的首先是屡屡犯错的侦查制度。当时一篇正面报道聂案侦破过程的新闻稿如此写道:“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在9月29日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行。”无独有偶,我们在杜培武案、佘祥林案以及更多的冤假错案中,都可以发现长时间的疲劳讯问、夜间讯问,而刑讯逼供也如幽灵一样,挥之不去。侦查讯问阶段的封闭性,对口供的高度依赖性,以及为求破案的急功近利性,成为我国侦查制度的弊病。但是囿于传统的办案观念和落后的侦查方法,我们的侦查机关依然抵触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侦查、抵触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甚至依然把绩效考评与侦查成效硬性挂钩。一旦案件被宣告“破获”,尚未等到法院裁判,侦查人员已经立功授奖,而法院很多时候只能无奈地吞下侦查机关做出的“夹生饭”。



其次需要反思的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聂树斌的辩护律师张景和承认,10年前律师的地位和作用相当有限,审判机关并不能十分重视律师的意见,更谈不上什么控辩平衡,“时至今日,即使律师的作用在变大,这种情况也没有非常大的改变,特别是刑事案件。”这种评论在很多张景和的同行听来肯定是心有戚戚焉。刑事诉讼法修改了,但是刑事辩护的权利却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了,但律师除了获知罪名以外能做的非常有限,案件到了检察机关,规定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案件材料了,最为关键的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公诉方却没有义务披露,而且只提供经过筛选的“主要证据”。在整个刑事辩护中,律师的权利受到种种牵掣不说,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更如一把悬在律师头上的剑。律师谈起刑事辩护就唯恐避之不及,这种现象值得认真反思。



再次值得检讨的是我国的审判制度。一审作为全面的事实审,对于案件的认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对于重大案件应当尽量保证程序的公正,但事实上,就算是在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证人出庭也非常艰难,对证据进行审查的质证程序大多流于形式。二审是作为纠错程序,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当发现存在限制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法院能撤销原判,但却不允许直接宣判无罪。于是,案件转了一个圈之后,又回到了原审法院。再审程序的设立本在于回应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申诉愿望,但现行审判监督制度只允许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以及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可以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的申诉愿望却被无限期搁置,造成了当事人不断地上访。



所幸王书金良心发现,居然在临死前也不愿让聂树斌背黑锅,坚持上诉以求增加己罪,更有“神秘人士”把踏破铁鞋无觅处的一审、二审判决书主动寄给聂树斌的家人,这样的戏剧性场面使案件有了一个重新审视的机会。

 


“聂树斌无罪”是司法公正的胜利,是中国社会进程的胜利。接下来,人们应该更明确地看到赔偿和追责的过程,让这个案件最终有完善的结局。勇于纠错,勇于追责,也是司法的要义。乾坤荡荡,法律的神圣正是靠这些坦荡、认真积累起来的。彻底杜绝悲剧重演的土壤,则是今后人们继续努力的方向。

 (以上内容均来自于法制网、新华网、新浪新闻、网易等)


排版|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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